我国婚礼,古有六礼,即问名、订盟、纳彩(纳聘)、纳币(纳徵)、请期、亲迎。后来并为四体,即:问名、订盟(送定)、定聘(纳彩、纳币)、亲迎(并请期)。
一、问名
“问名”主要的仪式,是双方交换正式姓名、年庚、生辰八字,使彼此了解两造家族之来历,衡量一下这宗婚姻是杏“门当户对”。其手续先由媒的送女方之“庚帖”于男家,男家将此帖置于神前暨祖先案头上,卜吉。3日内如家中平安无事,则将男方庚帖送女家,女家接受后,或问卜于星相,或即同意合婚。
议婚之初,或有女家托媒妁请男家提出庚帖(字仔),作为“探听”男方之依据。女方如认为适当而吉祥,即将男女生庚合写一谱,送与男家,否则仪将原件退回作罢。
字仔(庚帖),写在红色长方形纸上。中央直书,如女方书“某姓坤造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时瑞生”;男方书“某姓乾造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时建生”。字数须双数,如单数,男于生字上添“建”。女于生字上添“瑞”。又“字仔”与“八字”虽均称年庚,略有不同,即八字之甲庚必须用于支写,以便作占卜用,字仔则写籍贯、排行等,作为查采之用。俗称“字仔”为小年庆,“八字”为大年庚。
婚尚未定,不可两家并列,议定后方可。
二、订盟
订,即定议。订盟之礼叫文定,又称小聘,也就是现在的订婚礼。送定,择吉日,由男家备送聘礼至女家。聘礼计为:红绸(用金字甲庚别在红绸上或安金字于帖内)、金花(金簪)、金戒指、金耳环、羊、猪、礼烛、礼香礼炮、礼饼、连招花盆(取意连生贵子古兆)、石榴花等(石榴花取意多子)。
媒的及男家双亲或其亲戚,陪同前往。女家接受聘礼大部分,备12 品件回赠。礼饼则分赠亲戚朋友,作为订婚通知,此叫“分饼”。受赠亲朋,日后须赠贺结婚礼物。
举行订婚礼,有“戴戒指”仪式。送定时,男家6 人或12 人(双数)亲至女家送礼,女家将聘礼奉置于神龛祖先案头前供拜。由将嫁女儿捧甜茶上厅,一一介绍与之见面,男家饮茶后各送“压茶匝”之红包于茶杯上。随后女复出,坐在厅堂中央之椅上(双脚另置一矮几表示高贵;出嫁面向外,招夫面向内),由男家尊长挂戴戒指。戒指有金铜2 个(铜同音同,取意夫妇同心),以红线系结,以示夫妇姻缘。戴戒指完后,清男家人入席,则订婚礼成。也有简化的,将小聘、大聘并合而行,亦即将订盟、纳彩、纳币三礼合而为一,总称为“送定”。
三、完聘
(纳彩、纳币)
纳彩并纳币二礼称为“完聘”,或称大聘。具婚书、聘金、币帛(首饰)等物,署“纳币之敬”送往女家,女家也随轻重而回报。完聘礼物由媒人等作陪,送往女家。富贵人家聘礼隆重,其次序是:吹班(乐队)、礼帖(记载礼物项目、仪式次序)、婚书、聘金、大饼、冰糖冬爪、桔饼、柿粿、福丸(龙眼干)、猪脚、面线、糖果、阉鸡两只、母鸭两只、大烛一对或数对、礼香两束、衣服(新妇用礼服)、手环、金戒指等。
聘礼至,女家烧香鸣炮,奉告神明祖宗,欢宴男家送礼人。以坤书(女方婚书)交付媒妁。男家送未礼物,概按其品种领受一部分或原封壁回,如福丸、阉鸡、母鸭,均属男家福分,应退回。猪脚仅取其肉,猪脚骨应退还。而以新郎礼服、衣帽鞋袜、钟绣之类为回礼。“聘礼”:聘礼品物均记于红纸礼帖,其称呼宜双忌一,又多用喜、成、双等吉祥文字。聘礼帖式:谨具婚书成通、启书成封、聘金双封、盒仪成封、训仪成封、锦麟成楹、寿帕双福、色仙成端、金猪成首、喜羊成只、糖屏八拾、福丸满百、梦糖成盒、龙烛双辉。
四、请期
请期为婚姻六礼之一,俗称“送日头”或称“提日”。即由男家择定结婚佳期,用红笺书写男女生庚,此称为请期礼书,由媒的携往女家,和女家主人商量迎娶的日期。经女家复书同意,男家并以礼书、礼烛、礼炮等送女家,女家即以礼饼分赠亲朋,告诉于归日期。
五、亲迎
亲迎系新郎亲往女家迎娶新妇,或称迎娶,即今之结婚婚礼。旧时,上中之家行亲迎,惟中下之家多从略,仅由媒人代往迎娶。而亲迎的仪式,随时代进步,多有改变。
迎娶当日,新郎偕同媒人及亲朋六人或八人作迎亲客(俗称“娶嫁”,即傧相)陪随同行。及至女家,请食“鸡蛋汤”(甜汤内置脱壳煮熟鸡蛋一个)。食鸡蛋汤,(仅喝其甜汤,用筷将鸡蛋戳开或搅动了事)。同时,女家团圆会餐,称食“姊妹桌”,即惜别宴。父告诫:“勤谨小心,早晚听舅姑、丈夫言语”;母告诫:“必敬必戒,三从四德。”新娘难免依依不舍,媒妁催促上轿。新娘叩拜祖先,叩别父母,择定时刻随新郎由西阶步出,而有年高多福之“好命人”扶持上花轿。新娘上轿时唏哭几声,俗称“哭好命”,以示好命。花轿起行不远之地,新娘应放下纸扇或手帕,俗称“放扇”、“送扇”。以示嫁出临别纪念。又说:以此表示抛弃不好“性”癖,以求和顺,俗称“放性地”(性与扇偕音)。一路上,娶嫁滨相放鞭炮,作攘邪之意。花轿至男家门前停,择吉时进入门内,新郎用扇于轿顶敲三下,又用脚“轿门”三次,以示新郎之威严,使新娘顺从易于驾御。而后由“好命人”牵新娘下轿,媒妁撑伞遮天,新郎护送入洞房。
婚宴后,食新娘茶,俗称“闹新娘”,即喝甜茶,闹洞房,以凑热闹。此时以喜句贺新婚,使新娘开口欢笑为娱,并以各种滑稽形态,试探新娘耐性或其性情举动,惟其目的仍为借此机会观看新娘。所谓“食新娘茶”,系由媒人或家人作伴,新郎新娘手端茶盘,以甜茶、冬瓜、糖果敬宾客。宾客接受甜茶而念喜句,饮毕,新郎新娘又来收回茶杯,贺客应以红包置于茶杯为贺礼,亦念喜句祝之。所念喜句为四句对押韵,俗称“念四句”,句意除表贺意,多为吉祥或幽默滑稽之射意,有现成之句,亦有即兴吟作,常多妙句连珠。至于“闹新娘”,其花样层出不穷,每使新郎新娘及其家人尴尬,但闹客反而称快。
从上述可以看出,卢和顾八月十五结婚,即“亲迎”,在卢八月初九出事时,卢和顾已完成大聘,即完聘,即已具备了婚书【结婚证书】等,法律上已是夫妻了,亲迎只是结婚的最后一道形式。
那么,顾嫁杨是否再嫁?
她以手托腮,星目流波,含笑道:“记得,世间能克你的男子,—辈子只有一个,真正的情爱,一生也只有一回……你若是遇到这个男子,不论他是贫是富、是美是丑,只消他能克住你,那你便可以嫁了。”
顾倩兮自己曾说:“我并非蔡文姬、也不是卓文君。我是顾嗣源的女儿,顾倩兮。”
顾是一个才女,和卢已经有婚约了(完聘,有婚书,相当于结婚登记),应当明白这个道理。再嫁杨,她是不是蔡文姬、卓文君?卢已回来,顾怎么面对卢和杨的关系?
孙晓只有安排顾自己隐退或死才能解脱吗?
据资料记载,民间婚书最早起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需互报婚书。此后历宋、元、明直至清代,这项律条未改,婚书也因此成为古代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在古代,婚书是婚姻成立的文字凭证。及至清朝,从州县到省院的各级官府都一再昭告,凡民间婚姻纠纷需状告官衙者,必须出具婚书方准受理。
一、定婚的条件
中国古代定婚是婚姻关系成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 [1](P259) 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昏,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 [2] 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
(二)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且看《家礼》如何规定:
纳采: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于祠堂,乃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遂更书以告于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者复命,婿氏主人复以告于祠堂。
纳币: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并同纳采之仪。
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
(三)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
婚书即婚约,纳征礼(即纳聘礼)行后,婚姻关系即算确定,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形式固定下来,故有婚约。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家长订立,内容应写明男女双方年龄、行次、聘财,主婚人、媒人分别画押,两家各执一纸,以做凭证。《大明律》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将婚书作为定婚的要件之一。
婚书作为婚姻关系订立的证明,常在民事纠纷和诉讼中被当作主要的书面证据,是地方官判决的主要依据。
同时明律又有:“虽无婚书,曾受聘财亦是”的规定。法律虽然规定嫁娶须写立婚书,在民间能起决定作用的还有聘财。只要女方接受了男方聘礼,婚约就算定立。有无聘礼以及聘礼多少,往往能决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女为罢舞之孤鸾。”在整个定婚行为中,聘礼处于关键的、核心的地位。
(四)双方自愿、意思表达一致
一般说来,定婚需男女两家自愿。这主要是由于明代倡导“门户婚”——男女双方需要门当户对,身份不同的婚姻一般不为世俗所容。“良贱为婚”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自愿原则才得以载入法律。《大明律》有云: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双方均无异议,才下聘礼,写立婚书、缔结婚约,凭借权势硬性强娶往往不能达到目的。
二、定婚的法律后果及婚约解除的法定事由
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即算确定,男女双方成立为婚姻关系,互相负有结婚的积极义务及不得与第三人定婚之消极义务。
法律既然承认定婚男女的未婚夫妻身份,所以民间保媒、聘女一般都避开已经定婚的女子,连皇帝选秀女,都要如此。
三、解除婚约的条件
定婚虽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但明律中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婚约的法定事由,婚约的解除可产生两方面的效力:身份上的,双方解除未婚夫妻身份;财产上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明律规定婚约解除的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
(一)自然因素
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至于聘礼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二)人为因素
1.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
成化年间条例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告官改嫁”,又“聘定与人,其夫逃故并买卖在外,年久不回者,许令照例改嫁”。
2.男女或有犯奸盗
明律在此方面语焉不详,只规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不在追不追聘礼之律)”,故律学家补充解释道:“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顾倩兮的父亲是兵部尚书,应明白法律,所以,顾和卢已经文定即订婚,应手续齐全,已是夫妻,受法律保护了,在顾和卢结婚前顾也称呼卢为卢郎。所以顾嫁杨已是改嫁。
改嫁必须和前夫解除婚约,从顾和卢的婚约看,
【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
卢掉入大瀑布,是失踪,不能算死亡,所以凭此顾不能和卢解除婚约。
【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告官改嫁” ,又“聘定与人,其夫逃故并买卖在外,年久不回者,许令照例改嫁”。】
【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告官改嫁】
顾嫁杨,卢失踪(逃亡)已超过五年,但是有并听告官改嫁,即必须告官,顾心里是否能接受?
【聘定与人,其夫逃故并买卖在外,年久不回者,许令照例改嫁】
只有这一条, 卢符合。
所以,顾嫁杨,是改嫁,顾说自己即不是蔡文姬,又非卓文君有点牵强了。
如果顾想和卢白头偕老,必须杨休了顾(一般是女方有不正当行为)或杨死。
可惜,对于卢云因失踪后回来怎么处理三人的法律,没有查到,孙晓也许钻这个空子
